编辑: ACcyL | 2019-10-15 |
经研究,现对《补充说明》批复如下:
一、我局于2018年6月14日受理本《补充说明》,并于2018年6月14日至2018年6月24日进行受理公示(10个自然日);
于2018年6月15日至6月22日进行拟审批公示(5个工作日);
2次公示均在永安市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期间我局未收到关于本《补充说 明》的意见.
二、根据《补充说明》结论,建设单位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按《补充说明》要求建设环保设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应符合原环评批复的要求.
(二)本项目建设后,铸造车间周边设置200m的卫生防护距离.你公司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承诺要求,做好项目周边土地利用及规划控制工作,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商业、居民、学校、医院等敏感目标.
(三)根据《补充说明》全厂污染排放总量须控制在:烟(粉)尘≤11.043/a、氮氧化物≤0.24t/a. 永安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26日 永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6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