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 2019-10-27 |
2004年12月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於1980年1月由当时的行政局任命成立,负责研究由律政司司长或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转交的有关改革香港法律的课题. 法改会现时的成员如下: 梁爱诗女士 GBM 太平绅士 律政司司长(主席) 李国能先生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 严元浩先生 SBS 太平绅士 法律草拟专员 白景崇博士 包致金先生 终审法院常任法官 陈弘毅教授 太平绅士 周永健先生 SBS 太平绅士 范耀钧教授 太平绅士 胡汉清先生 SBS 资深大律师 太平绅士 梁刘柔芬议员 SBS 太平绅士 麦高伟教授 余若海先生 资深大律师 法改会的秘书是施道嘉先生,办事处地址为: 香港湾仔 告士打道39号 夏U大厦20楼
电话:2528
0472 传真:2865
2902 电邮:[email protected]
网址:http://www.hkreform.gov.hk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 报告书 侵犯私隐的民事责任 目录 页 导言
1 第1章 私隐权
5 私隐 的概念
5 保有私隐的心理功用
13 保有私隐的作用
14 第2章 现行法律对私隐的保障
18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8 普通法
18 侵犯他人土地
19 妨扰
20 违反保密责任
22 侵害版权
25 违反合约
26 蓄意使当事人精神痛苦导致他的身体受伤害
26 侵犯人身
27 诽谤
27 恶意谎言
28 凯尔诉罗拔臣
28 《香港人权法案条例》
29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29 保障资料原则
29 取得补救的权利
33 保障新闻自由
34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局限
35 结语
41 第3章 发表意见的自由与私隐权
43 私隐权与言论自由的价值
43 新闻自由
46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49 《美洲人权公约》
51 《欧洲人权公约》
52 第4章 其他司法管区的私隐法
57 澳大利亚
57 奥地利
59 巴西
60 加拿大
60 中国大陆
64 丹麦
65 英格兰及威尔斯
65 爱沙尼亚
69 法国
70 德国
71 匈牙利
73 印度
73 爱尔兰
74 意大利
75 立陶宛
76 中国澳门
76 荷兰
77 新西兰
77 挪威
80 菲律宾
80 俄罗斯
80 南非
81 南韩
82 西班牙
82 中国台湾
82 美国
83 其他司法管区
85 结论
86 第5章 为私隐被他人无理侵犯的人提供民事补救
87 为何有需要用民事法保障个人私隐免被他人侵犯
87 由法院从普通法之中发展出一项侵权行为还是由 法例订立
93 以何种方式将侵犯私隐行为订为法定的侵权行为
102 第6章 侵扰另一人的独处或隔离境况
104 保护个人的私生活免受他人侵扰的需要
104 合理的私隐期望
113 侵扰另一人的 独处 或 与外界隔离 的境况
114 干扰实物的侵扰
120 没有干扰实物的侵扰
120 监
121 监视
123 干扰他人的私人事务或业务
124 合法访客在未经授权下拍摄
126 承担法律责任的标准
129 侵扰行为有没有冒犯他人
130 结论
131 回应谘询文件的人所提出的意见
132 身处工作地点的人所享有的私隐
134 被起诉以侵扰方式侵犯他人私隐的人所可以提出的 免责辩护理
135 同意
135 有一方同意的侵扰
136 合法权限
142 令侵扰变得合理的合法权益
143 第7章 无理宣扬当事人的私生活
146 为私生活被人无理宣扬的当事人提供民事补救的需要
146 关於一个人的私生活的事情
150 公开披露与向少数人披露的分别
154 宣扬他人的私生活会否冒犯一个合理的人
157 被起诉无理宣扬他人的私生活的人所可以提出的 免责辩护理
160 同意
160 合法权限
161 享有特权的披露
161 符合公众利益的发布
162 相称原则
172 宣扬当事人的私生活的正当目的
174 可在公共领域找到的关於当事人的私生活的事实
177 可在公共纪录找到的事实
178 关於当事人在公共地方的私生活的事实
184 以往曾向他人披露的事实
189 结论
194 侵扰他人的独处或隔离境况与无理宣扬私生活的关系
196 第8章 曾犯罪的人的私生活
199 第9章 罪行受害者的身分应否保密
210 性罪行受害者的身分
210 被不涉及性的罪行伤害的受害者的身分
213 《司法程序(报导限制)条例》
222 第10章 挪用他人的姓名或肖像
224 挪用他人身分是否涉及私隐权益t
224 在广告中出现的个人资料
237 第11章 宣扬使某人被误解的资料和报道不准确的事实
241 现有的保障
241 海外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245 结论
258 第12章 如何强制执行私隐权
260 须否证明有损害
260 损害赔偿
260 强制令
261 道歉
262 交出所得利润
263 交出所得之物
263 审讯形式
264 提起诉讼的期限
268 私隐诉讼的当事人
269 第13章 各项建议总览
270 附件 曾就《谘询文件》向法改会私隐小组 提交意见的人士及组织
275 导言 1. 香港回归中国前的律政司和首席按察司在1989年10月11日根芏交嵬姓朱1980年1月15日授予的权力,要求法律改革委员会(下称 法改会 )研究 私隐权 这个课题. 法改会委出一个小组委员会研究现行的法律和拟定建议.小组的成员如下: 白景崇博士(主席) 香港大学社会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江伟先生 江卓高集团有限公司主席 朱杨珀瑜女士,BBS,太平绅士(任期至2001年4月止) 前任社会福利署副署长(服务) 吴马金娴女士(任期由2001年4月至2003年4月) 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安老服务) 韦利文教授 香港大学法学及法理学荣休讲座教授 (由1999年8月至2001年12月担任小组委员会主席) 马天敏先生,GBS 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 (前任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副庭长) (由1990年至1999年8月担任小组委员会主席) 陈文敏教授(任期由2001年11月开始) 名誉资深大律师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院长 麦敬时先生(任期由2000年2月开始) 大律师 (前任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 黄国华先生 亚洲时报网上中文版总编辑 鲍卓善先生 Records Management International Limited首席顾问 (前任政府档案处处长) 刘智杰先生 好盈投资控股集团主席 (前任香港上海蠓嵋懈弊芫砑嫜翘呗灾葱兄鞴) 欧礼义先生 律政司副法律政策专员(宪制事务) 苏礼贤先生(任期至2001年11月止) 前任香港印钞有限公司总经理 2. 小组委员会的秘书是高级政府律师简嘉辉先生. 3. 私隐问题小组委员会(下称 私隐小组 )的第一项任务是研究个人资料的收集、记录、储存和披露,结果法改会在1994年8月发表《有关保障个人资料的法律改革研究报告书》.私隐小组其后发表一份关於规管监视监和截取通讯的活动的谘询文件,法改会继而在1996年12月发表《私隐权:规管截取通讯的活动研究报告书》.至於规管监视监活动方面,私隐小组决定在定出关於监视监活动的最后建议前先研究侵犯私隐的民事责任问题.私隐小组因此在1999年8月发表《侵犯私隐的民事责任谘询文件》.该文件涵盖监视监以及其他形式的侵犯私隐行为的民事责任问题,与《传播媒介的侵犯私隐行为谘询文件》一并发表.至於监视监的刑事责任问题,则会在法改会日后发表的关於违法的监视监活动的刑事制裁的报告书处理. 4. 私隐小组在《侵犯私隐的民事责任谘询文件》(下称 谘询文件 )建议,任何人如没有充分理由而(a) 侵扰另一人的独处或与外界隔离的境况或其私事,或(b) 宣扬关於另一人的私生活的事情,便应负上侵权的法律责任.小组共收到21份意见书.回应者名单见报告书的附件.对於所有曾就这个课题提供意见的机构和人士,我们谨此致谢.私隐小组举行了10次会议才把谘询文件定稿,另外再举行了14次会议才完成提交予法改会的报告.法改会在2001年底讨论小组的报告,并在完成《传播媒介的侵犯私隐行为报告书》的讨论之后,於2004年初检讨法改会较早前就侵犯私隐的民事责任所达致的结论.私隐小组各成员花费了很多时间和精力研究私隐问题,我们谨此表示谢意. 各界对谘询文件的回应总览 5. 大律师公会支持立例订立一项或多项特别针对侵犯私隐行为的侵权行为,并同意有关法例应该明确界定哪种作为或行为会被视为没有充分理由而使当事人无法达到他的合理私隐期望.香港律师会原则上支持立例为私隐被侵犯的人提供民事补救.然而,国际法律专家委员会香港分会反对订立属於侵犯私隐的侵权行为.该分会宁取循序渐进的方式,留待法院发展普通法来保护个人的私隐. 6. 香港民主促进会赞成为私隐被侵犯的人提供民事补救.该会认为建议的侵权行为可以在私隐权和发表意见的自由之间取得平衡.香港各界妇女联合协进会支持立例订立一项或多项特别针对侵犯私隐行为的侵权行为,以便为私隐被侵犯的人提供足够的补救.该会强调为了避免混乱,法例条文必须用清晰、具体及明确的措词草拟. 7. 港九工团联合总会对於在工作地方装置监察影像的仪器的情况愈趋普遍表示关注.香港女工商及专业人员联会欢迎由私隐专员和广播事务管理局发出守则的建议,以规管在工作地方进行的监视监活动和在广告宣传材料中使用个人资料的情况.然而,广播事务管理局不认为有需要在关於广告的守则之内引入保障私隐的条文. 8. o生署与法律援助署均认为必须在私隐权和发表意见的自由两者之间取得平衡.医院管理局基於新增的侵权行为将会由法例订立和有助(而不会妨碍)该局达致为公众提供有效率的医疗服务这个宗旨而支持小组的建议. 9.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同意现有的法律不足以就谘询文件所提述的各种侵犯私隐行为提供法律上的补救办法.他认为有必要更新法律以应付社会的需要.保安局留意到某些侵犯私隐行为不受现行的法律规管.他们表示看来有需要订立建议的侵权行为以处理这些侵犯私隐个案.香港警务处保护儿童政策组赞成在刑事法律程序进行期间保护罪行受害者的身分. 10. 电视广播有限公司认为香港的电子传媒已受到广播事务管理局发出的守则严格规管.香港记者协会认为谘询文件未能解释新增的侵权行为是为了应付迫切的社会需要.他们不接受订立新侵权行为的建议,认为此举是 一项带有潜在危险的实验,对传媒和侦查式的新闻工作带来不良后果 .香港浸会大学新闻系副教授孔文添(Tim Hamlett)认为私隐小组似乎不知道在自由社会里享受发表意见的自由是非常重要的.亚洲出版业协会所提出的意见是针对《传播媒介的侵犯私隐行为谘询文件》的建议而提出的. 11. 薛佳仪女士(Paula Scully)和资深大律师布思义(Andrew Bruce SC) 赞成法院应该有权发出身分保密令,以保护罪行受害者的身分.资深大律师邵德炜(Darryl Saw SC) 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