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2019-07-31
3705001004413 其它权力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服务指南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服务指南 目录

一、办理要素

4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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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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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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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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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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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办理条件

5

(七)申请材料

6

(八)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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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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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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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流程

7

(一)申请

7

(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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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查及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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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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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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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诉

8 1.

投诉事项

8 2.投诉受理

9 3.投诉处理

9 4.投诉渠道

9 5.投诉时限

9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0 1.行政复议事项

10 2.行政复议受理机关

10 3.行政诉讼受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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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单填写

10 申请书示范文本

10

五、有关说明

10 附件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工作流程图

11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书

12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咨询服务.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编码:3705001004413

(二)实施机构:东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检科

(三)申请主体:在东营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或个人

(四)受理地点:东营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服务窗口 本事项由市局和县区局、分局分设备类别实施.市质监局负责受理以下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东营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3类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医用氧舱、电站锅炉、大型游乐设备以及胜利油田主体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

(五)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令第549号修改)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3.《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15年12月3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使用单位变更的,变更后的使用单位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4.《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第3章3.1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 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证,办理使用登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对于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一般应当在投入使用前使用登记.

(六)办理条件 1.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具有合法的身份(自然人出示身份证,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示含有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

2. 特种设备由取得许可单位设计、制造、安装,并经监督检验(适用于需要监督检验的)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3. 使用单位有与设备使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4. 使用单位建立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各项管理制度、应急处理措施,并能有效运转;

5. 使用单位建立了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6. 使用单位能够保证特种设备使用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七)申请材料

1、按台(套)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1) 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 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3) 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

4)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5) 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

6) 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2、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1) 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 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

3) 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

4) 《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加盖公章;

(八)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使用单位提交申请资料后,登记机关能够当场办理的,将当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不能当场办理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规定时,将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登记机关完成审查、发证或者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于一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50台或者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 登记机关对申请资料有疑问的,可以对特种设备进行现场核查.进行现场核查的,办理使用登记日期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东营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质监局窗口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咨询窗口地址:东营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质监局窗口(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218号) 咨询电话号码:0546―8331761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通过山东质监设备企业端管理平台提交申请后,再到东营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服务窗口提交纸制申请材料. (1)山东质监设备企业端管理平台

网址:http://60.216.110.76:9070/QYSE/ (2)东营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服务窗口 地址: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218号 联系

电话:0546-8331761

(二)受理 (1)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属于网上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

(三)审查及发证 (1)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使用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不属于受理范畴或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1)取证 窗口领取或邮寄.

(四)流程图(见附件1)

三、救济途径

(一)投诉 1.投诉事项 有下列行为的,申请人可以进行投诉: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

(2)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3)工作人员服务态度蛮横的;

(4)接收申请人宴请或钱物的. 2.投诉受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纪检监察室负责行政相对人对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优化环境发展办公室、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行政许可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 3.投诉处理 (1)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2)对网络投诉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3)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4)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4.投诉渠道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纪检监察室

电话: 0546-8318739 市编办监督

电话:0546-8382099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监督

电话:0546-8381590 市行政效能投诉

电话:0546-8383110 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监督

电话:0546-7760755 电子

邮箱: [email protected] 信箱:东营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邮编:

257091 5.投诉时限:对一般投诉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重要投诉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申请人对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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