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9-10-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行政许可 农民(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许可 在镇规划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规划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行政许可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审批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令)第六条第二款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二条 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行政许可 生育服务登记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令)第十六条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行政处罚 对农村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令)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村民委员会组织定点放线,或者不按照确定的宅基地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建设住宅,严重影响乡村规划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影响乡村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
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
在乡村规划区内乱堆乱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及其他废弃物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污水的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令)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
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乡村规划区内乱堆乱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及其他废弃物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污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损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前述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行政处罚 对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