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木头飞艇 | 2022-11-01 |
行政审批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登记表) 权力编码
115002437093067609 权力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实施主体 彭水县环境保护局 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正)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第二十
二、二十三条.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环保局或者向彭水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审批期限 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5天,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15天,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20天. 需提交的材料 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1.《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
2.根据政策法规和项目的实际情况需提供的其它资料文件;
3.环境影响登记表.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1.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2.涉及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项目,应提交主要污染物交易凭证;
3.涉及水土保持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4.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设置环境影响评价专题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有重庆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的评估意见,申请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还需附环境状况变化的说明;
5.根据政策法规和项目的实际情况需提供的其它资料文件;
6.《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 承办机构 及联系电话 彭水县环保局建管环评科;
023-78842548 1.行政审批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流程图) 承办机构:彭水县环境保护局环评建管科 承诺办理期限:报告书20日、报告表15日、登记表5日 咨询
电话:78842548 监督
电话:78442776 2.行政审批类(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审批(含环境影响报告超过5年的审核)登记表) 权力编码
115002437093067609 权力名称 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审批(含环境影响报告超过5年的审核) 实施主体 彭水县环境保护局 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第二十
二、二十四条.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环保局或彭水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审批期限 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15天,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20天. 需提交的材料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1.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2.涉及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项目,应提交主要污染物交易凭证;
3.涉及水土保持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4.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设置环境影响评价专题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有重庆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的评估意见,申请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还需附环境状况变化的说明;
5.根据政策法规和项目的实际情况需提供的其它资料文件;
6.《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 承办机构 及联系电话 彭水县环保局建管环评科;
023-78842548 2.行政审批类(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审批(含环境影响报告超过5年的审核)流程图) 承办机构:彭水县环境保护局环评建管科 承诺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 咨询
电话:78842548 监督
电话:78442776 3.行政审批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含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登记表) 权力编码
115002437093067609 权力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含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实施主体 彭水县环境保护局 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第三十五条.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条.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环保总局第13号)第九条.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环保局或彭水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审批期限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15天. 需提交的材料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1.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材料;
2. 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3.《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4. 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
5. 涉及核技术应用和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材料;
6.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整改报告. 承办机构 及联系电话 彭水县环保局建管环评科;
023-78842548 3.行政审批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含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流程图) 承办机构:彭水县环境保护局环评建管科 承诺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 咨询
电话:78842548 监督
电话:78442776 4.行政审批类(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登记表) 权力编码
115002437093067609 权力名称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实施主体 彭水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修订)第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三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第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第二十
六、三十七条.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环保局或者向彭水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种类 限期改正、罚款 承办机构 及联系电话 监察大队;
023-78856212 4.行政审批类(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流程图) 5.行政审批类(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登记表) 权力编码 115002437093067609-A-005 权力名称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 实施主体 彭水县环保局 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修订)第十五条. 2.《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第二款.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环保局或者向彭水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审批期限 15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申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临时许可证)的单位,应按规定填报《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并附以下材料(所有材料一式二份):
(一)排污许可申领现场检查意见;
(二)排污口规整的证明文件;
(三)近一年内反映申请单位的排污状况监测报告;
(四)厂区平面图及其电子版本;
(五)管网总图(标明污染物走向及排放口位置)及其电子版本;
(六)在线监测(监控)装置联网比对验收文件(环保部门未要求安装的可不提供);
(七)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小型三产业排污申报、建筑施工噪声申报可不提供);
(八)《工商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申请变更许可证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变更申请文件,其中持临时许可证的单位,申请变更为许可证的,还应提交污染治理工程或环保整改措施的验收文件. 承办机构 及联系电话 污染减排科;
023-78443036 5.行政审批类(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流程图) 承办机构:彭水县环境保护局污染减排科 承诺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 咨询
电话:78443036 监督
电话:78442776 6.行政处罚类(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后评价的处罚登记表) 权力编码
115002437093067609 权力名称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后评价的处罚 实施主体 彭水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权力依据 1.《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2.《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3. 《放射性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