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22-11-03
3711020103101 行政许可 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审批服务指南 东港区商务局发布 2015-11-21 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审批 服务指南目录

一、办理要素…1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1

(二)实施机构…1

(三)申请主体…1

(四)受理地点…1

(五)办理依据…1

(六)办理条件…2

(七)申请材料…2

(八)办理时限…6

(九)收费标准…7

(十)咨询服务…7

二、办理流程…7

(一)申请…8 1.

提交方式…8 2.获取凭证…8

(二)受理…8 1.材料补正…8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8

(三)办理进程查询…8

(四)获取审批证书…9

(五)流程图…9

三、救济途径…9

(一)投诉…9 1.投诉事项…9 2.投诉受理…9 3.投诉处理…9 4.投诉渠道…10 5.投诉时限…10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10 1.行政复议事项…10 2.行政复议受理机关…10 3.行政诉讼受理机关…11

四、有关说明…11 附件 1.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审批流程图……………………12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咨询服务.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审批 编码:3711020103101

(二)实施机构:东港区商务局行政服务科

(三)申请主体:在东港区行政区域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四)受理地点:东港区商务局行政服务科

(五)办理依据 设立、变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

7.《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承接工作的通知》(鲁商办发[2014]4号). 注销: 1.《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和清算工作的指导意见》(商法字[2008]31号);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注销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8]226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法释[2008]6号);

4.《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清算过程中终止清算、恢复经营问题答复的函》(商法函[2004]第45号);

5.《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出资及清算具体应用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商法字[2005]32号);

6.《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六)办理条件 符合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

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城市规划服务、光盘复制生产、道路运输(旅客运输除外)、非出境游旅行社、建筑工程设计、建筑、跨区域(省内)批发和零售店铺、建筑工程服务、汽车品牌销售、出口采购中心、广告、会议展览、独立法人研发中心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审批.

(七)申请材料 设立: 1. 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 2. 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纸质原件1份) 3. 由出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及其附件(纸质原件1份) 4. 出资各方委派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简历及身份证明(纸质原件1份) 5.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纸质复印件1份查看原件) 6. 投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或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纸质原件1份) 7. 投资者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书(纸质原件1份) 8. 我国驻投资者使馆认证书(纸质原件1份) 9.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纸质原件1份) 10. 涉及规划、土地、环境保护、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的需出具意见(纸质原件1份) 11. 企业经营条件落实的证明材料(纸质原件1份) 12. 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提供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意见(纸质原件1份) 13. 技术转让(引进)文件(作价出资的需提供) (纸质原件1份) 14. 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纸质原件1份) 15. 经营范围涉及出口配额、许可证商品的应提交商务部的批复(纸质复印件1份查看原件) 16. 组织机构赋码(纸质原件1份) 17. 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变更: 1. 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 2. 董事会决议(纸质原件1份) 3. 由各出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原合同、章程及合同、章程修改协议(纸质原件1份) 4. 批准证书(纸质复印件、原件) 5. 营业执照(纸质复印件1份) 6. 验资、审计报告(纸质原件各1份) 7. 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变更企业名称时需提供,纸质复印件1份、查看原件) 8. 债权人名单;

公告和通知的证明;

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注册资本调整时需提供,纸质原件1份) 9. 受让方注册登记证明或投资者身份证明(受让方为新加入的境外投资者应提供主体资格和身份证明的公证、认证文件纸质原件1份),受让方资信证明,股权转让协议、企业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股权转让时需提供) 纸质原件1份10. 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新建、扩建生产能力需投资的,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变更经营范围时需提供,纸质原件1份). 11. 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意见(纸质原件1份). 12. 增资的立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投资各方增资或增资转股协议;

外方投资者用其在国内其他投资企业或本企业所获得人民币利润再增资时,应提供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证明和税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纳(免、减)税证明(合法收入证明)(增资时提供) 纸质原件1份13. 经营范围涉及出口配额、许可证商品的应提交商务部的批复(纸质复印件1份,查看原件) 14. 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说明: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变更审批申请信息与原证书信息发生变化,还应根据变更情况提交相应的变更材料. 1.若以上几条同时申请时,请按照相应申请事项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相同材料不需重复提交. 2.企业提交的各证书复印件、附件以及申请书封皮等均需加盖企业公章确认,如果变更后企业没有公章,则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3.不同的变更事项,需要提供的材料不尽相同,根据具体情况,需提供审批机关认为需要的相关证明材料. 注销: 第一次申请清算所需文件: 1.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 2.企业权力机构(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进行清算的决议(纸质原件1份) 3.合同终止协议(外商独资企业不需提供)(纸质原件1份) 4.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组人选(外资企业需提供,纸质原件1份) 5.验资报告、审计报告(一年有效期内的,纸质原件1份) 6.公司合同、章程(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供章程,纸质原件1份) 7.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纸质复印件各1份) 8.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次确认清算报告和缴销批准证书(回执)所需文件: 1.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 2.公告和通知的证明(纸质原件1份) 3.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纸质原件1份) 4.经公司权力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纸质原件1份) 5.清算组成员备案文件(纸质原件1份) 6.批准证书原件 7.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外资企业9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第十一条: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机关如果发现上述文件不齐备或者有不当之处,可以要求限期补报或者修改.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3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八条:审批机构自接到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第七条: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查批准机关认为报送的文件不全或者有不当之处的,有权要求合作各方在指定期间内补全或者修正.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东港区商务局行政服务科接件之日起计算).

(九)收费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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