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yy888555 2022-11-04
?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阳高综执环罚字〔2016〕第4号?当事人:广东明轩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0690490448R 地址:阳江高新区平东工业园工业一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曾超轩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经我管委会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 你公司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中脱硫装置和锅炉设施的对接口没有接上,脱硝装置未建成,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生产时产生的大气污染物直接排放.

上述事实,有2016年3月9日《现场检查笔录》、2016年3月10日《现场检查笔录》、2016年3月9日《询问笔录》、2016年3月10日《询问笔录》、《询问通知书》(阳高综执询字〔2016〕第13号)、《阳江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通知书》、《广东明轩实业有限公司玻璃窑炉烟气脱硫除尘工程设备设施移交清册》、脱硫系统总平面布置图、《广东明轩实业有限公司循环回流半干法脱硫技术方案》和现场执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管委会于2016年3月10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高综执环罚告字〔2016〕第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且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阳高综执环听告字〔2016〕第4号)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管委会2016年3月10日发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高综执环罚告字〔2016〕第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阳高综执环听告字〔2016〕第4号)、《送达回执》(阳高综执环送执〔2016〕7号)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管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管委会责令广东明轩实业有限公司立即改正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十万元($100000.00元)罚款. 同时,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完善环保手续相关问题的复函》及《阳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清理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公告》的要求,你公司须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的备案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平冈信用社 (账号:80020000005231194,户名: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阳江市江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管理委员会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阳江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_阳江高新区孵化中心 邮编:

529533 联系人: 何映璇 联系

电话: 0662-3681323 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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