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22-11-01 |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消防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妇女联合会上海市房屋管理局2018年4月28日 附件 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设置标准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本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托育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园区、商务楼宇举办的面向单位职工适龄幼儿的免费福利性托育点,以下统称 托育机构 )的设立和管理,促进托育机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制定《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设置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设置标准》中的托育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举办,面向3岁以下尤其是2-3岁幼儿实施保育为主、教养融合的幼儿照护全日制、半日制、计时制机构. 幼儿园托班和托儿所不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举办原则) 坚持以幼儿发展为本、支持性而非替代性的原则,根据3岁以下尤其是2-3岁幼儿家庭实际需求,提供全日制、半日制、计时制等规范化、多层次、多样化、可选择的托育服务. 第四条(机构类型) 托育机构(不含托育点)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营利性托育机构(不含托育点)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和非捐助资产设立,在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公司制法人登记;
非营利性托育机构(不含托育点)不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捐助设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在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举办资格) 申请举办托育机构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事业单位出资举办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举办的,应当向对其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履行备案手续. 申请举办托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举办规模) 单个托育机构的规模不宜过大,应当有利于3岁以下尤其是2-3岁幼儿身心健康,便于进行照护和日常管理.
(一)托育机构建设规模宜符合表1要求. 表1:托育机构的规模 分类 班级数 人数 服务居住人口(人) 全日制/半日制 托育机构 5-7 (81-140以内) 3001-6000 3-4 (41-80人以内) 小于3000 计时制 托育机构 3-4 (41-80人以内) 1-2 (20-40人以内)
(二)托育机构的单班规模应符合表2规定要求. 表2:托育机构的每班人数 机构类型 幼儿年龄 人数(人) 全日制/半日制 托育机构 18-24个月 10-15 24-36个月 15-20 计时制 托育机构 18-24个月 5-10 24-36个月 11-20 注:招收24个月以下幼儿的班级不应超出15人,招收2-3岁幼儿的班级不应超出20人. 第七条(举办经费) 托育机构(不含托育点)举办者应当根据所在区登记管理机关的相关要求或按照承诺,及时足额履行举办出(捐)资义务. 第八条(举办场所) 举办者应当提供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与举办项目和举办规模相适应的场所,提供区级及以上卫生计生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以及消防、公安、食药监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用房安全合格或许可证明.举办者租用场地的,租赁期限自申请开办托育机构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第九条(人员配置) 托育机构收托幼儿数应与从业人员之间保持合理比例,每班应配备育婴员和保育员(以下简称 保育人员 ),且育婴员不得少于1名.2-3岁幼儿与保育人员的比例应不高于7∶1,18-24个月幼儿与保育人员的比例应不高于5∶1,18个月以下幼儿与保育人员的比例应不高于3∶1. 收托50人以下的托育机构,应至少配备1名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收托50-100人的,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
收托101-140人的,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和1名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托育机构应至少有1名保安员在岗,保安员应由获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公司派驻. 第十条(入托条件) 全日制、半日制托育机构一般每年秋季登记接收,平时若有缺额可随时登记接收,计时制托育机构可随时登记接收.
(一)托育机构的3岁以下幼儿在入托前,应当经区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凭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入托.
(二)托育机构应根据幼儿的个体发展情况征询儿保医生的建议,与家长共同协商,选择采取最有利于幼儿健康成长的托育方式.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十一条(建设原则) 托育机构的建设必须在坚持依法依规的前提下,符合幼儿生理和心理成长规律,确保安全卫生第一,做到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绿色环保. 第十二条(规划布点) 应根据当地街道、乡镇的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结合社区人口发展趋势、城市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及规划托育机构的规模.托育机构(不含托育点)服务半径宜为 300-500m. 第十三条(选址原则) 托育机构功能布局、建筑设计、设施设备等应当以保障安全为先,且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择地质条件较好、空气流通、日照保障、交通方便、排水通畅、场地平整干燥、基础设施完善、周边环境适宜、邻近绿化带、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宜建地带.
(二)应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和洪水灾害的区域等不安全地带,避开加油站、输油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等.
(三)不得与公共娱乐场所、集市、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环境喧闹、杂乱或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建筑物及场所毗邻.应远离医院、垃圾及污水处理站等危及幼儿安全的各种污染源,远离城市交通主干道或高速公路等,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四)3个班级及以上的全日制、半日制托育机构以及企事业单位、园区或商务楼宇开办的托育机构宜独立设置.在居住、就业集中建成区域,如符合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环保等专业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且房屋产权清晰、房屋性质不变更的,举办者可以试点结合住宅配套服务设施、商务办公、教育、科研、文化等建筑,综合设置幼儿托育设施,但须符合下列规定: 1.新建、改建、扩建托育机构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和国家相关抗震、消防标准的规定.利用房龄20年以上的既有建筑提供托育服务的,须通过房屋结构安全检测. 2.幼儿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设置在建筑的首层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地上
二、三层,除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应设置在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 (2)场所下方对应区域也应为托育机构用房. (3)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4)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5)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设施. (6)场所顶棚的内装修材料应为A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