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里红妆 | 2019-07-28 |
一、优质煤炭使用方面 工作依据:
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
2、《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第16号令)第九条: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限制销售和使用灰分(Ad)≥16%、硫分(St,d)≥1%的散煤.
二、对禁燃区(建成区)内的燃煤销售、运输环节进行整顿方面. 工作依据:
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四)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连政发[2011]66号):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为:新浦区、海州区、连云区、市开发区、云台山景区建成区.
3、环保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01〕37号):下列燃料或物质为高污染燃料: (1)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2)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过下表限值的固硫蜂窝型煤、轻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
三、对现有燃煤设施进行清理方面. 工作依据:
1、《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京津冀区域城市建成区、长三角城市群、珠三角区域要加快现有工业企业燃煤设施天然气替代步伐;
到2017年,基本完成燃煤锅炉、工业窑炉、自备燃煤电站的天然气替代改造任务. 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结合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棚户区改造,通过政策补偿和实施峰谷电价、季节性电价、阶梯电价、调峰电价等措施,逐步推行以天然气或电替代煤炭.
2、环保部、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住建部、能源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07号) 2016年,累计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总任务的75%. 2017年,累计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总任务的95%.确有必要保留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出具书面材料说明原因.
3、《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4〕1号):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结合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制定和实施本辖区锅炉整治年度计划.2014年6月底前,制定全省锅炉整治的财政补贴政策.加强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淘汰供热管网范围内的燃煤锅炉.供热管网外、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实施天然气改造工程.供热管网、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采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电等替代燃煤,10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鼓励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替代燃煤,或实施脱硫和除尘提标改造,确保达标排放.2017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燃煤小锅炉整治任务. 全面开展禁燃区划定工作,原已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应根据城市建成区发展状况适时调整,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烧高污染燃料,禁止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2014年年底前,要予以拆除或改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4、《江苏省燃煤锅炉大气污染整治工作方案》(苏大气办〔2013〕15号) 2016年,苏北五市建成区和各类开发区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全部实现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热电联产机组替代或淘汰. 2017年,苏北5市全区域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实现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热电联产机组替代或淘汰.
四、强化基础能力建设方面. 工作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及国家、省"大气十条"等法律、法规、规章中均有明确要求.
五、煤改电、煤改气支持政策方面. 工作依据:
1、市供电公司《关于无燃煤区电能替代支持措施的函》等.
2、新奥燃气《关于对的复函》等.
3、国能新兴《连云港市锅炉煤改气项目建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