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2019-07-31

七、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

, 序号 , 税收优惠政策名称 , 涉及税种 , 法律法规名称及文号 , 税收优惠政策内容

1 , 同时满足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暂免征收营业税 , 营业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台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凡不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且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应照章征收营业税.上述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上述行政事业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阿公民、洼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2 , 对收费(基金)项目免征营业 , 营业税 , 《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15号) , 对于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列入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不征收营业税.《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财税字[1997]117号);

第三批名单,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财税[2000]31号)(财税[2001114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

3 , 对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 营业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9]220号) , 对1998年及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4 , 对国债利息收入作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 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5 , 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企业所得税 , 《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 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 , 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 企业所得税 , 《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7 , 企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 企业所得税 , 《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 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8 ,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 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9 , 对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祁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五号) ,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10 , 个人的扣缴手续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 , 《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20号) , 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11 , 对有奖发票奖金低于8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4号) , 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 偶然所得 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2 , 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房产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 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自用的房产;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13 , 对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房产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 ,

一、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3年.

14 , 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 ,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十

六、吸引外资和促进国际交流 ,,

, 序号 , 税收优惠政策名称 , 涉及税种 , 法律法规名称及文号 , 税收优惠政策内容

1 , 对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免征增值税 , 增值税 , 《中华人民共和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38号令) ,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2 , 免税品商店批发、调拨进口免税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 增值税 , 《关于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62号) , 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专业公司(名单附后),对其所属免税品商店批发、调拨进口免税的货物,暂不征收增值税.

3 , 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 增值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 ,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取得交通部门颁发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或加注国际客货运输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并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4 , 对在海关免税限量(限值)内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自用物品,免征消费税 , 消费税 , 《海关总署关于对个人携带和邮寄进境自用物品征免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通知》(署监二[l994]83号) , 对在海关免税限量(限值)内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自用物品,免征关税同时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对旅客在境内各类免税外汇商店及通过 在外售券、境内取货 形式购买的自用物品,海关比照上条原则办理.各免税外;

二商店及 售券 业务经营单位运进供应海关规定对W4买的物品,在存放保税仓库时,不征增值税、消费税.对供应出境旅客的口岸免税店运进的有关物品,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5 , 对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0%,减按10%的税率征收.

6 , 对符台条件的非居民企业向中国提供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下列所哿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外围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7 , 对2008年1月1日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分配时免征企业所得 , 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同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韵,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8 , 对驻华外交人员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菇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五号) ,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 , 对公约、协定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五号) , 下列项日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 , 对外籍个人的特定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 , 《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同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 , 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台理的部分.

11 , 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 , 《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l994]20号) ,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12 , 对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 , 《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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