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 2019-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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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盖章):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 , 部门负责人(签字): ,,
, , 填表日期:2018年8月6日 ,,
, , , 经梳理,本部门行政职权共计7类,共计502项;
行政职权对应的 责任事项 共计4788项, 追责情形 共计5846项.
, 其中: , 1.行政许可5项,对应的 责任事项 30项,对应的 追责情形 29项;
, 2.行政处罚453项,对应的 责任事项 4530项,对应的 追责情形 5436项;
, 3.行政强制21项,对应的 责任事项 105项,对应的 追责情形 231项;
, 4.行政检查17项,对应的 责任事项 91项,对应的 追责情形 115项;
, 5.行政奖励2项,对应的 责任事项 4项,对应的 追责情形 10项;
, 6.行政裁决1项,对应的 责任事项 5项,对应的 追责情形 8项;
, 7.其他行政职权3项,对应的 责任事项 23项,对应的 追责情形 17项;
, 审核人(签字): , 填报人(签字): , 联系
电话:0871-64637043 , , , , ,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 序号 ,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1 , 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计量标准认定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1986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 无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即办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
组织专家评审;
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
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按时办结;
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
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在计量标准认定考核工作中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
2.在计量标准认定考核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4.拒绝或者拖延计量标准认定考核,无故刁难,造成不良影响的;
5.在认定考核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三十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部门规章:《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第十九条;
共性责任详见 共性责任部分 .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2365举报中心(电话号码:
12365、64625816)地址:昆明市滇池路768号;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64637348;
3.信函投诉: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滇池路768号,邮政编码:650228;
4.网站:昆明市质监局门户网站(
网址:zjj.k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 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计量授权考核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198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减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全部下放 , 无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即办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
组织专家评审;
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
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按时办结;
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
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在计量授权考核工作中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
2.在计量授权考核工作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4.拒绝或者拖延计量授权考核,无故刁难,造成不良影响的;
5.在核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三十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部门规章:《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第十九条;
共性责任详见 共性责任部分 .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2365举报中心(电话号码:
12365、64625816)地址:昆明市滇池路768号;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64637348;
3.信函投诉: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滇池路768号,邮政编码:650228;
4.网站:昆明市质监局门户网站(
网址:zjj.k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3 , 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特种设备单项维修许可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四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附件3《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11项)》中第62项 特种设备维修单位资格许可 下放审批权限到州市质监局 , 无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2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
组织专家评审;
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
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按时办结;
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
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
2.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5.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
6.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7.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的;
8.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9.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10.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上报的;
11.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12.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1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国主席令第四号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九十四条共性责任详见 共性责任部分 .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2365举报中心(电话号码:
12365、64625816)地址:昆明市滇池路768号;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64637348;
3.信函投诉: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滇池路768号,邮政编码:650228;
4.网站:昆明市质监局门户网站(
网址:zjj.k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鉴定评审时间除外
4 , 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仅包括车用气瓶、轨道交通设备使用登记)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 无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即办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
组织专家评审;
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
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按时办结;
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
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
2、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3、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4、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5、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6、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