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 2019-08-02 |
1 , 行政许可 , 东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35471903901850030004441625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第二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条. ,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表格等,明确办理时限、流程,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2.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3.审查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按要求组织现场审查,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4.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5.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6.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并跟踪后续情况.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
二、七十
三、七十
四、七十五条;
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④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县纪委委派第七纪检组,联系电话07628831308 ,
2 , 行政许可 , 东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35471903901840050004441625 , 广告发布登记 , 1.《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第
三、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二十九条. , 1.受理期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2.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3.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核准的的审核意见.4.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5.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凭证.6.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县纪委委派第七纪检组,联系电话07628831308 ,
3 , 行政许可 , 东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35471903901840040004441625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 , 1.《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2015年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第四
十、四十二条.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
四、二
十、二十
二、二十
三、二十
五、三十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修订)第十六条. , 1.受理期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2.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3.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核准的的审核意见.4.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5.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凭证.6.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县纪委委派第七纪检组,联系电话07628831308 ,
4 , 行政许可 , 东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35471903901840030004441625 ,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 1.《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2015年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第四
十、四十二条.2.《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
三、
八、
十、十二条. , 1.受理期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2.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3.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核准的的审核意见.4.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5.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凭证.6.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县纪委委派第七纪检组,联系电话07628831308 ,
5 , 行政许可 , 东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35471903901840020004441625 , 企业登记注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16年修正)第
三、十四条.2.《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
三、
四、十
一、十
八、二十
一、二十
二、二十
四、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16年修正)第
七、
十、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第十
二、十
五、三十二条.5.《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
四、五条.6.《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2015年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第四
十、四十二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第
九、十
三、九十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第六条.9.《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条.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17年修订)第
六、
七、二十三条.11.《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09年国务院令第567号)第
五、
六、
七、
八、十二条. , 1.受理期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2.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3.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核准的的审核意见.4.决定责任: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5.送达责任:准予登记的制发送达企业集团登记证(或核准通知书).6.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县纪委委派第七纪检组,联系电话07628831308 ,
6 , 行政许可 , 东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35471903901840010004441625 , 名称核准 ,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条.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
三、四条.3.《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200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8号)第十二条.4.《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六条.5.《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七条.6.《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2015年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第十三条.7.《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第五条. , 1.受理期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2.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3.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核准的的审核意见.4.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5.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凭证.6.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