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9-08-02 |
1 , 360200SCGL-CF-001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 , 生产或者销售的产品,其质量、标识、包装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要求;
对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未附中文说明书;
限期使用的产品,未用中文或者阿拉伯数字注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失效期;
用进口散件组装或者分装的产品以及联营厂生产的产品,未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中文注明组装厂、分装厂或者联营厂的厂名、厂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生产或者销售的产品,其质量、标识、包装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条: 对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附有中文说明书;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用中文或者阿拉伯数字注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失效期;
用进口散件组装或者分装的产品以及联营厂生产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中文注明组装厂、分装厂或者联营厂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其他行政处罚由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否 , 保留 , 全市范围内行使
2 , 360200SCGL-CF-002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 , 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影响人体健康以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之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
(一)项: 禁止生产、销售下列产品:
(一)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影响人体健康以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所列产品之一,或者销售明知是上述产品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其他行政处罚由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否 , 保留 , 全市范围内行使
3 , 360200SCGL-CF-003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 , 销售明知是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产品之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
(二)项: 禁止生产、销售下列产品:
(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产品之一,或者销售明知是第二项所列产品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其他行政处罚由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否 , 保留 , 全市范围内行使
4 , 360200SCGL-CF-004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 , 销售明知是国家明令淘汰的,或者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未取得许可证的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
(三)项、第
(四)项: 禁止生产、销售下列产品:
(三)国家明令淘汰的;
(四)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未取得许可证的;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生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所列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第三项、第四项所列产品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其他行政处罚由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否 , 保留 , 全市范围内行使
5 , 360200SCGL-CF-005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 , 过失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影响人体健康以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产品;
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未取得许可证的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
(一)项至第
(四)项: 禁止生产、销售下列产品:
(一)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影响人体健康以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
(三)国家明令淘汰的;
(四)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未取得许可证的;
第三十一条第四款: 过失销售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产品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其他行政处罚由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否 , 保留 , 全市范围内行使
6 , 360200SCGL-CF-006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 , 销售明知是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采标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
伪造产地的产品;
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条码的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
(五)项至第
(七)项: 禁止生产、销售下列产品:
(五)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采标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六)伪造产品之产地的;
(七)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条码的.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生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项至第七项所列产品之一的,或者销售明知是上述产品之一的,责令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至三倍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其他行政处罚由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否 , 保留 , 全市范围内行使
7 , 360200SCGL-CF-007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 , 过失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采标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
伪造产地的产品;
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条码的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
(五)项至第
(七)项: 禁止生产、销售下列产品:
(五)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采标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六)伪造产品之产地的;
(七)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条码的.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过失销售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项至第七项所列产品之一的,责令公开更正.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其他行政处罚由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否 , 保留 , 全市范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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