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9-08-28 |
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 ,
4 ,
2 , 72591992-X-XK-002 , 行政许可 , 计量标准器核准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计量标准考核申请书、计量标准技术报告、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计量设备有效检定或校准证书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考评材料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确认考核合格的,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出考核合格的行政许可决定;
不合格的,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申请考核单位发送计量标准考核结果通知书.申请考核单位对计量标准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或者计量标准考核结果通知书后,依法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送达环节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市质监局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计量标准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确认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质检总局令第72号)第十条 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递交计量标准考核申请书和有关技术资料.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考核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经补充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逾期未告知申请考核单位是否受理申请的,视为受理. 2.【部门规章】《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质检总局令第72号)第七条 计量标准考核坚持逐项考评的原则.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采取现场考评的方式,并通过现场实验对测量能力进行验证;
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可以采取现场考评、函审或者现场抽查的方式进行. 3.【部门规章】《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质检总局令第72号)第十五条 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考评材料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确认考核合格的,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出考核合格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考核单位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不合格的,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申请考核单位发送计量标准考核结果通知书. 4.【部门规章】《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9号)第三十条 各级质检部门当场制作的行政许可文书、证件,应当即时直接送达申请人.质检部门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文书、证件,也可以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质检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其他质检部门代为送达.质检部门不能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的,可以通过本机关门户网站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公告送达. 5.【部门规章】《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质检总局令第72号)第十六条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在证书有效期内,如需要更换、封存和撤消计量标准,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履行有关手续.撤销计量标准的,由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回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 黎城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关责任:1.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