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9-08-29 |
1、围海四十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2、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四百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 ,,
, 3.转让、出租以申请审批方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许可0100398003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二条本法施行前,已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养殖用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准,可以将海域使用权确定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用于养殖生产.第十九条海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国务院批准用海的,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海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申请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在海域使用权期限内可以依法继承、转让、出租.但依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取得的海域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
转让、出租依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取得的海域使用权的,应当经批准该海域使用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转让、出租收益,以减缴、免缴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还应当补缴海域使用金.【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4〕64号)
三、受委托机关之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的第2项:海域使用权证核发(委托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
1、围海四十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2、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四百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 ,,
, 4.海域使用金减免审批0100398004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下列用海,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公用设施用海;
(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三)养殖用海.【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06〕24号)第三条减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用海应缴地方国库的海域使用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减免养殖用海应缴的海域使用金,由审批项目用海的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本级政府核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养殖用海 , ,,
, 5.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的预审0100398005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只保留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用海预审)两项前置审批,其他审批事项实行并联办理.对重特大项目,也应将环评(海洋环评)审批作为前置条件,由发展改革委商环境保护部、海洋局于2014年底前研究提出重特大项目的具体范围.【规范性文件】《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第四条第二款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的通知》(发改地区〔2009〕2976号)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前,应依法向国家或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其中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应向国家海洋局提出海域使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