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 2013-02-15 |
陆河县公安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14项) 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子项名称 , 职权依据 , 审批对象 , 对应责任事项 , 监督部门和方式 , 备注 , 动态调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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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25425740100001000441523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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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
三、二十一条.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 个人 ,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报上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批.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陆河县公安局监督室
电话:0660-5606838 ,,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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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25425740100002000441523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核发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
三、二十六条.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第二十六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四)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 , 个人 ,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说明行政审批申请的途径和方法(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2.受理环节责任:应审批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