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 2013-02-18 |
,,
,,
, 单位:枞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容管理局) ,,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1 , 行政审批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 , 无 ,
1、国务院第101号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户外广告监督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审核,包括申请书、效果图、企业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等,结合实施依据提出审查意见,报首席代表审批.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审批决定;
按时办结;
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制发行政许可证决定书并送达;
不予许可的,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并送达;
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批后监督,依法监督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优美.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发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2、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的;
5、违反规定审批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6、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 行政审批 ,,
因建设需要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
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2、《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
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负责重建,或者按照环境卫生设施造价给予补偿,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重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