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racecats | 2013-02-23 |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委托下放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安全生产管理站 , 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每年一委托,以委托书记载的时限为准)
4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危险物品专门安全管理制度和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重大危险源、危险作业未按规定管理、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 委托下放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安全生产管理站 , 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每年一委托,以委托书记载的时限为准)
5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含煤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并采取措施消除或未排查事故隐患等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2008年第16号)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 委托下放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安全生产管理站 , 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每年一委托,以委托书记载的时限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