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2013-02-23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等经营性建设项目,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5-1.5元;

(二)采石、烧瓷、烧砖等经营活动,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7-1.0元;

(三)开矿生产活动,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3-0.7元;

(四)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1-0.5元. , 省、市、县(区) , 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收费的原则划分权属.属市级审批发证的,由市级收费. , 1.事前责任:公布和宣传政策和征收标准,编制和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2.受理责任:审查申请材料,受理材料符合的申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文书.3.核定责任:审核申报材料,核定征收金额.4.征收责任:对申报的款项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开票征收缴入国库.5.事后监管责任:对未入库未申报的进行催报催缴,逾期仍未缴纳的,采取行政强制手段.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机关效能监督投诉中心:0768-2287111;

市水务局办公室:0768-2352127 ,

4 , 堤围防护费 ,

(一)农工商、建筑、交通运输、房地产和社会服务等企业按应纳流转税营业(销售)总额;

发电企业按年电力总产值,供电企业按年售电收入总额;

银行按当期利息收入,保险公司按当期保险费收入,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当期业务收入;

分别按0.96‰计征.

(二)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按营业(销售)额的0.4‰计征.

(三)外贸企业按营业(销售)额的0.36‰计征.

(四)对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以及不能按营业额计征的个体工商户,免征堤围防护费.

(五)对农民耕种粮食和经济作物的农田暂缓征收堤围防护费 , 1.[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粤府办[2009]29号)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江、海堤防工程受益范围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向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堤围防护费.2.[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堤围防护费收费标准管理等问题的通知》(粤价[2009]213号)

(一)农工商、建筑、交通运输、房地产和社会服务等企业按应纳流转税营业(销售)总额;

发电企业按年电力总产值,供电企业按年售电收入总额;

银行按当期利息收入,保险公司按当期保险费收入,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当期业务收入;

分别按0.96‰计征.

(二)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按营业(销售)额的0.4‰计征.

(三)外贸企业按营业(销售)额的0.36‰计征.

(四)对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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