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元素吧里的召唤 | 2013-1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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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部门(公章):尧都区农林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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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
10.28 , 序号 , 抽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适用对象 , 备注
1 , 种子生产经营执法检查 ,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修订)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第五十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部门规章】
2、《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2016年农业部令第6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 种子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存在违法生产经营种子和生产经营问题种子的行为 , 实地检查 , 种子生产、经营单位 , 序号 , 抽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适用对象 , 备注
2 , 农药生产经营检查 , 【行政法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部门规章】
2、《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9年农业部令第20号,2007年修订)第三十二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农药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农药执法人员对农药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保密技术资料,应当承担保密责任.【地方性法规】
3、《山西省农药管理办法》(1998年山西省人大常委会)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地)、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农业、化工、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的农药管理执法人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辖区内的农药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和使用者的农药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 农药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农药和生产经营问题农药的行为 , 实地检查 , 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 序号 , 抽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适用对象 ,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