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4-03-24 |
(六)有健全的燃气经营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七)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能力、风险承担能力和赔付能力;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企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城市的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1.事前责任:一次性告知企业办理燃气经营许可时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对企业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勘察.3.决定责任:经对企业提交材料和现场进行勘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4.发证责任:窗口发案,将结果送达给申请单位,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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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第十五条 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程序报建.在燃气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后三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原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撤销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的,应当向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撤销.3.【地方政府规章】《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15年第130号) 第十二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但不涉及燃气储存、运输且不为终端用户供气的贸易行为除外. 跨区经营的燃气企业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将本企业所属的跨区服务燃气设施,包括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纳入其中一并申请许可;
跨区经营企业设有瓶装燃气供应站的,应当向瓶装燃气供应站所在地的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将瓶装燃气供应站纳入其中一并申请许可. 非跨区经营的燃气企业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经营所在地的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1.事前责任:一次性告知企业办理燃气经营许可时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对企业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勘察.3.决定责任:经对企业提交材料和现场进行勘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4.发证责任:窗口发案,将结果送达给申请单位,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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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2.【地方性法规】《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2012年)第九条建筑废弃物的排放人、运输人、消纳人,应当依法向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居民住宅装饰装修排放建筑废弃物的除外.3.【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