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 2014-04-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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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项目 , 子项 ,,
, XKFC00010000 , 行政许可 , 城市供热经营许可 , 无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2014年5月30日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供热单位依法取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供热,不得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供热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核、分级核发,具体办法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区房产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2.审核责任: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于20个工作日内发给审批意见书、审批表.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FC00020000 , 行政许可 , 供热单位转让供热设施经营权审批 , 无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经2014年5月30日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第二款供热单位转让供热设施经营权的,应当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区房产局 , 1.申请责任:申请材料的内容、形式符合规定.2.受理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审核责任:对不符合规定的,禁止转让.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JCFC00010000 , 行政检查 , 供热检查 , 无 , 【行政法规】1.《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我市城市供暖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供暖政策的调研制定,信息采集,协调服务,监督检查工作.2.《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市房产主管部门是本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市供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供热用热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区、县(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供热用热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十六条供热设施系统维修、养护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定期对供热设施系统进行检查、维修和更新改造,并于每年9月30日前完成年度检修,保证使用期内设备完好. , 区房产局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
组织各区供热办对供热企业进行供热检查.监督抽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其中至少有一人持有行政执法证,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文件.2.督促整改责任:对经供热检查不合格的企业,责令当事企业立即整改.督促不合格企业,按期提交整改报告.3.处置责任: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向相关企业通报监督,也可以向社会公告.按照《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责成市或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