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 2014-04-04 |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 区房产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2.受理责任:受理廉租房保障对象材料及电子信息,自受理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限内,对上报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予以查验.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或要求一次性补齐相关材料.3.核准责任:对提交合格的材料,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合法性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4.事后责任:对经审核合格的,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对公示有异议的予以退回.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RFC00030000 , 行政确认 ,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确认 ,,
【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5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