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2014-04-29

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3.《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1995年福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第一款未经沿海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防护林地使用性质,不得在防护林内筑坟、砍柴、挖沙、采石、取土、采集植被或其他矿物.4.《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经国务院批准,林业部发布)第十一条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未经林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5.《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5年福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保护区内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确需在保护区内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一)在国家级保护区内的,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在省级、市(地)级或县级保护区内的,由其同级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行政许可(受委托审批) , 周宁县林业局林政与审批股、周宁县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省级委托事项;

,,

2.临时占用林地县级审批 ,,

行政许可 , 周宁县林业局林政与审批股 ,,

1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县级审批(含3个子项) , 3.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县级审批 , 6.《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将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立机关和修筑设施审批 在沙化土地封禁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审批 合并为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 ,我省无 沙化土地封禁区 故只合并表述前2项.7.《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九条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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