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4-05-14 |
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2日):对申请材料和企业现场情况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12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于网上公示5日(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1日):报省商务厅制证后发许可决定书,并公开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对对外劳务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事项服务科(商务局窗口).2.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科.3.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科.4.行政事项服务科(商务局窗口).5.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科.6.行政事项服务科(商务局窗口),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科. , 服务
电话:0373-3078043监督
电话:0373-3031211 受理地点:新乡市市民中心2楼(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2 , 总投资额在市权限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含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国家主席令第48号,2001年3月15日通过并施行)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国家主席令第40号,2000年10月31日通过并施行)第五条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第十条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第二十四条中外合作者同意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距合作期满一百八十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国家主席令第41号,2000年10月31日通过并施行)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第十条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家主席令第8号,2013年12月28日公布,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第一百九十三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2001年7月22日公布并实施)(接下页) , 行政事项服务科,外商投资管理科 ,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批准文件,有效期同企业经营期限 , 否 , 90天 , 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2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2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1日):当即制发许可决定书,并公开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对总投资额在市权限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事项服务科(商务局窗口).2.行政事项服务科(商务局窗口).3.行政事项服务科(商务局窗口).4.行政事项服务科(商务局窗口).5.外商投资管理科.6.行政事项服务科(商务局窗口),外商投资管理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