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4-05-14 |
2 , 总投资额在市权限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含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
, (接上页)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偶准,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第十四条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2001年4月12日公布并施行)第十六条外资企业的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修改时同.第七条第二款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
(二)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1995年8月7日公布并施行)第十一条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资审查批准机关办法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在合作期限内,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有重大变更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部门规章】《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第22号,2004年11月17日公布,2004年12月1日施行)第六条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投资者应将下列文件经拟设立投资性公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商务部审查批准.【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分支机构的审批和登记管理意见》(豫工商字〔1991〕第128号)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应首先报请原审批部门批准;
外省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我省设立生产性分支机构,除需原审批部门批准外,还需征求河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意见. , 行政事项服务科,外商投资管理科 ,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批准文件,有效期同企业经营期限 , 否 , 90天 , 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2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2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1日):当即制发许可决定书,并公开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对总投资额在市权限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事项服务科(商务局窗口).2.行政事项服务科(商务局窗口).3.行政事项服务科(商务局窗口).4.行政事项服务科(商务局窗口).5.外商投资管理科.6.行政事项服务科(商务局窗口),外商投资管理科. , 服务
电话:0373-3078043监督
电话:0373-3031211 受理地点:新乡市市民中心2楼(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权力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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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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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机构 , 各环节责任事项 , 各环节责任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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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违规经营、购销、建设的处罚 , 1.成品油经营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3号令,2006年11月16日,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