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 2014-05-14 |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
2.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变更(暂停运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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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变更(终止运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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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网约车车辆经营许可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2项: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2.《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车辆应当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核发.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十二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三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8 , 巡游车企业经营许可(含6个子项) , 1.巡游车企业经营许可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2项: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2.《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标等公开、公平的方式实施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期限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设区的市、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第二十四条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后不符合原取得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予以撤销.第二十四条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后不符合原取得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予以撤销.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更新车辆的,向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64号修订)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等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等交回原许可机关.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