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 2014-05-20 |
3717000201801 ,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 ,,
行政处罚 , 《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1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企业、自然人 , 市人社局劳动监察科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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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0471 ,
12333
3717000201802 , 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
行政处罚 , 《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2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3款: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企业 , 市人社局劳动监察科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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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04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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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7000201803 ,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逾期不改正的 ,,
行政处罚 , 《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2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4条: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 企业 , 市人社局劳动监察科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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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04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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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7000201804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逾期不改正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第33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企业 , 市人社局劳动监察科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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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04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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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7000201805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5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企业 , 市人社局劳动监察科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