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里红妆 | 2014-06-01 |
5 , 行政审批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及变更审批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426号):第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第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筹备、成立、变更及全市性宗教团体负责人的相关补正材料、依照《宗教事务条例》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筹备、成立、变更及全市性宗教团体负责人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承办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做出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