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 2014-06-18 |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无极县文广新局 , 无极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 网吧业主 ,,
依据《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一条.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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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 无极县文广新局 , 无极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 网吧业主 ,,
依据《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二条.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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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件. , 无极县文广新局 , 无极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 网吧业主 ,,
依据《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三条.吊销许可证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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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无极县文广新局 , 无极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 网吧业主 ,,
依据《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五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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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
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无极县文广新局 , 无极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 印刷厂业主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