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 2014-07-13 |
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勘查:需要进行现场勘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查.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因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 行政许可 , 台港澳人员来沈阳就业许可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四项事项名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规章】《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社部令第26号,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
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实行备案制度.第七条用人单位为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申请办理就业证,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下列有效文件:
(一)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
(二)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
(三)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四)聘雇意向书或者任职证明;
(五)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 区人社局 , 1.受理责任: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 行政许可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86项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实施机关为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第88项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实施机关为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第八条劳动行政部门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由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核发《职业介绍许可证》,并凭《职业介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者,不得从事职业介绍活动.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