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2014-09-25
"序号","要素名称","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完整版(参考)" "1","服务指南编号", "2","服务指南名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3","发布日期","2017-09-01" "4","实施日期","2017-10-10" "5","发布机构","南岸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6","适用范围","本服务指南规定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事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

本事项所适用对象为法人、其他组织及公民." "7","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8","审批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第二条、第三十三条" "9","受理机构","重庆市南岸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10","决定机构","重庆市南岸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11","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12","申请条件","1.特种设备在投人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对于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一般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

2.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3.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每次重新安装后、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4.车用气瓶应当在投人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5.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6.登记方式按台(套)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按台(套)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进行使用登记.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工业管道应当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13","禁止性要求","无禁止性要求" "14","申请材料目录","

(一)按台(套)办理: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套)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使用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个人身份证(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

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报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

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适用于锅炉使用登记(余热锅炉不需要提供).

(二)按单位办理: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

3.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新投入使用的气瓶应当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应当同时提供定期检验证明.压力管道应当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明,达到定期检验周期的压力管道还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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