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 2015-05-19 |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2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县级核发(含2个子项) ,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县级核发 , 1.《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3.《关于下放林业种苗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龙林种〔2014〕12号).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县级延续、补发、变更 , 《种子法》第三十三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前款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股 ,,
3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县级审批 ,,
1.《森林法》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
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2.《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十六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