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2015-08-11

2、《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135号发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条件.

3、《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1998年7月30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5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省液化石油气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液化石油气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4、《省建设厅关于下放新建民用液化石油气储罐站核准权的通知》(辽建发2005第19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规定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由 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实施的要求,省厅决定将新建民用液化石油气贮灌站核准权下放给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用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 , 辽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初步审核申报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包括燃气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附件材料;

提出审查意见,信息公开.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按时办结;

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资质证书;

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

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依法查处违规行为.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 行政许可 ,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许可 , 《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1998年7月30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5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十六条民用液化石油气经营者所设立的瓶装供应站(点),应当经市民用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辽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初步审核申报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包括燃气企业资质申请表;

附件材料;

提出审查意见,信息公开.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按时办结;

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资质证书;

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

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依法查处违规行为.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 行政许可 , 非居民生活液化石油气使用许可 , 《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1998年7月30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5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八条 非居民生活液化石油气使用者应经民用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用气. , 辽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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