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2015-08-11

初步审核申报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包括燃气企业资质申请表;

附件材料;

提出审查意见,信息公开.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按时办结;

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资质证书;

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

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依法查处违规行为.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 行政许可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装饰装修) ,

1、《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 辽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初步审核申报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包括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附件材料;

提出审查意见,信息公开.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按时办结;

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资质证书;

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

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依法查处违规行为.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 行政许可 ,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登记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辽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初步审核申报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包括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附件材料;

提出审查意见,信息公开.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按时办结;

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资质证书;

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

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依法查处违规行为.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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