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九条.5.《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5〕8号).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
审批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2.审查责任:收到申请书后,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3.决定责任:作出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