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 2016-02-18 |
一、行政许可(3项) 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实施对象 , 涉及层级 , 本级具体职责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监督部门和方式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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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3.[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91年修正)第八条 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 乳源瑶族自治县教育局 , 社会组织、公民、法人 , 省、市、县 , 负责全县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进行实地查看,提出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信息公开.5.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乳源瑶族自治县教育局人事股:0751-5382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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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3.[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91年修正)第八条 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4.[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实施办法》(2009年)第八条 民办学校的设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四)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 乳源瑶族自治县教育局 , 社会组织、公民、法人 , 省、市、县 , 负责全县范围内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进行实地查看,提出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