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 2016-0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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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等行为.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乳源瑶族自治县教育局 , 国家、省、市、县 , 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教育机构的管理 , 1.宣传引导责任:向民办学校举办者宣传国家和省、市有关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引导举办者走依法办学、依法治校道路.2.巡查和接收群众举报责任: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接收群众投诉举报.3.调查责任:对巡查或者群众举报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确认举办者违规办学事实.4.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到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警告、吊销办学许可证许、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 , 乳源瑶族自治县教育局人事股:0751-5382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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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提交不真实备案材料.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乳源瑶族自治县教育局 , 国家、省、市、县 , 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教育机构的管理 , 1.宣传引导责任:向民办学校举办者宣传国家和省、市有关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引导举办者走依法办学、依法治校道路.2.巡查和接收群众举报责任:不定情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接收群众投诉举报.3.调查责任:对巡查或者群众举报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确认举办者违规办学事实.4.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到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警告、吊销办学许可证许、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 , 乳源瑶族自治县教育局人事股:0751-5382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