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 2016-1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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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序号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调整后名称 , 办理依据 , 实施单位 , 服务对象 13.
县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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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2,1, 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警示隔离标志设置 ,,
《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划定的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确定地理界线,设立警示牌,并在一级保护区设置醒目的隔离标志. , **县环保局**科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523,2, 支持环境公益诉讼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检察机关、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3.《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 **县环保局**科 , 环保社会组织 524,3, 辐射安全许可证补发 (辐射安全许可证遗失补发) , 辐射安全许可证遗失补发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辐射工作单位因故遗失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到所在地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于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持公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 **县环保局**科 , 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和Ⅳ、Ⅴ类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 525,4, 重点污染企业名单公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3.《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第十七条 污染源监测信息应当依法公开.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开本级及下级完成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信息内容主要包括:
(一)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包括:污染源名称、所在地、监测点位名称、监测日期、监测指标名称、监测指标浓度、排放标准限值、按监测指标评价结论;
(二)未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原因;
(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年度报告. , **县环保局**科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526,5,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公布 ,,
1.《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发布评价结果,并组织开展动态分类管理,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予以相应的鼓励、警示或惩戒.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 3.《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50号)第一条:请按照本办法要求,积极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并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促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加快建立环境保护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的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皖政〔2015〕88号):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发布评价结果,并组织开展动态分类管理,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予以相应的鼓励、警示或惩戒.完善企业环境行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银行、证券、保险、商务等部门的联动. 5.《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14〕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