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 2017-05-05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委托主体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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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质条件 , 资质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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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县发改委 ,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七条: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
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
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
, 县级权限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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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 , 保留 ,2,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
第一章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第二章第九条: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 县级核准权限的项目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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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 保留
二、县教体局 ,3, 出具民办学校审计报告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四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第三十八条: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 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的审批 ,具有评估资格的单位,《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七条: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相对人 , 保留
二、县教体局 ,4, 出具民办学校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验资及财务清算报告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第十四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
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 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的审批 ,具有评估资格的单位,《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七条: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相对人 , 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