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 2017-05-05 |
三、县安监局 ,9, 职业病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三同时 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三同时 监督管理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第十八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 .
3、《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1号)第二十条: 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四)建设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 , 职业病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建设项目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第九条 取得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设区的市或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范围从事除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建设项目以外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收费,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相对人 , 保留
三、县安监局 ,10,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52号)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 2.《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51号)第二十九条: 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