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 2017-07-01 |
三、驳回原告陈来林、胡定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广丰县社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峡江县新元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中农锦平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江县支行贷款本金450万元、利息7669.1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自2018年8月2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叶杰、刘明、李艳兰、何春梅、刘伟对被告江西中农锦平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叶杰、刘明、李艳兰、何春梅、刘伟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中农锦平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6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西中农锦平科技有限公司、叶杰、刘明、李艳兰、何春梅、刘伟负担. , (2017)赣0823民初347号 , 峡江县新元矿业有限公司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2019-03-08 10:28:30 , (2018)赣0802执1442号 , 暂无 ,
20190307 ,
20180910 , 2019-03-08 10:28:29 , ID ,
8122723 ,
20190307 91360822767032948J ,
673 , 江西 , 91360800MA36645U9E ,
673 , (2019)赣0823执108号 , (2019)赣0823执108号 , (2018)赣0802执1442号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金苟、郭小青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陈连平工程尾款42994元;
二、被告吉水县鉴湖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冬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陈连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0元,由原告陈连平负担2310元,被告孙金苟、郭小青、吉水县鉴湖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冬民负担950元.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中农锦平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江县支行贷款本金450万元、利息7669.1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自2018年8月2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叶杰、刘明、李艳兰、何春梅、刘伟对被告江西中农锦平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叶杰、刘明、李艳兰、何春梅、刘伟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中农锦平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6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西中农锦平科技有限公司、叶杰、刘明、李艳兰、何春梅、刘伟负担. , (2018)赣0823民初501号 , 吉水县鉴湖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20190221 , (2018)赣0802执1442号 , 暂无 ,
20190307 ,
20180910 , 2019-03-08 10:24:49 , I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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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