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 2017-07-01 |
063474000 ,
673 , 江西 , 91360800MA36645U9E ,
673 , (2018)赣0827执678号 , (2018)赣0827执678号 , (2018)赣0802执1442号 , 遂川县人民法院 , 判决如下: 被告遂川遂龙装饰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肖爱梅货款47625.2元,并按年利率6%计付该款从2017年9月4日起至付清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2元,减半收取496元,由被告遂川遂龙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行给付原告. ,
一、被告江西省吉安市生产资料总公司偿还原告吉安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借款25万元,于2018年8月20日前履行完毕,被告吉安市轻化建材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如被告江西省吉安市生产资料总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应向原告吉安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支付上述贷款利息265725.15元,被告吉安市轻化建材总公司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957元,减半收取计4479元,由二被告负担. , (2017)赣0827民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