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 2017-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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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别 , 设立依据 , 实施机构 , 备注
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号,2007年10月28日予以修改,2016年7月修订)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辽发改环资〔2016〕1764号)
一、调整节能审查管理权限.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年综合能源消费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原则上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 发改局 ,
2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以国务院令第591号令颁布,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改)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