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 2017-10-15 |
7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0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四号)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动监局 , 未设置兽医主管部门的县(市、区)由市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
8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条在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规章】《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第十八条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规范性文件】《养蜂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12月13日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 动监局 ,
9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五条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 , 动监局 ,
10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