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 2017-10-16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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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XKAJ00010000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以国务院令第591号令颁布,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5年5月27日予以修正)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第六条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下放至市级安全生产监管行政部门,省局保留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生产剧毒化学品以及跨设区的市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市安监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受理通知书》;
(3)申请安全审查的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2)现场审核: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3.决定责任: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4.通知责任: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后,通知申请人领取.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对已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存在变更的,重新进行审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可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