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 2018-05-21 |
1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政许可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第101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
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建立信息档案;
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
十、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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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十一条. ,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环卫站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2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政许可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许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
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
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
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六条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