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 2018-0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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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十一条. ,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园林所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5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政许可 , 城市燃气企业、供应站(点)经营及停业、歇业、分立、合并许可 , 《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燃气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到市、州建设行政部门取得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第十七条设置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在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第二十条燃气企业及燃气供应站(点)停业、歇业、分立或者合并的,必须提前30日向当地建设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确认采取了保护用户利益的措施后,到原发证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建立信息档案;
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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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十一条. ,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燃气办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6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政许可 , 燃气资格证审验 , 《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第19条燃气企业由颁证机关每3年进行一次资质审查;
燃气供应站(点)和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资质由颁证机关按照年度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燃气经营或者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活动.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建立信息档案;
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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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十一条. ,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燃气办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7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政许可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2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