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8-09-01 |
, 受理地点 , 睢县解放一路21号原广播电视局二楼 , 服务电话 , 0370-8188177 投诉机构 , 睢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办公室 , 投诉电话 , 0370-8111668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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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睢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权责清单 ,,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422192002 ,,
行政职权名称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对象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
实施机构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申请材料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立案: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 受理地点 , 睢县解放一路21号原广播电视局二楼 , 服务电话 , 0370-8188177 投诉机构 , 睢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办公室 , 投诉电话 , 0370-8111668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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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睢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权责清单 ,,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422192003 ,,
行政职权名称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十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