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此身滑稽 | 2019-03-15 |
6 , 对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5日主席令第28号发布,2009年8月27日、2013年12月28日、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24条: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该种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国务院批准,国家计量局发布,2016年2月6日、2017年3月1日修订)第48条: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质监) ,,
7 , 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5日主席令第28号发布,2009年8月27日、2013年12月28日、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25条: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国务院批准,国家计量局发布,2016年2月6日、2017年3月1日修订)第49条: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责令其停止出厂,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质监) ,,
8 , 对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5日主席令第28号发布,2009年8月27日、2013年12月28日、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27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国务院批准,国家计量局发布,2016年2月6日、2017年3月1日修订)第51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质监) ,,
9 , 对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国务院批准,国家计量局发布,2016年2月6日、2017年3月1日修订)第52条: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责令其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 行政处罚(质监)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